李姓男子8年前依報紙分類廣告應徵至大陸工作,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依指示在大陸珠海等地提款、匯款,但被公安逮捕,經遼寧省中級人民法院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李服完刑返台,台南地院認為,他所接受刑期已逾修正前詐欺取財罪的法定最高度刑且罰金也逾犯罪所得,免其刑之執行。台南地院調查,陳姓男子籌組詐騙集團,2009年6月間起至2010年7月間,在泰國境內設立機房據點,透過網路電話撥打大陸天津、遼寧等地,向當地民眾誆騙積欠電信費用,後轉接自稱公安來電稱名下帳戶涉嫌洗錢,再佯裝法院人員來電要求配合前往ATM匯款財損。據統計,計有41名大陸民眾受騙,詐騙所得從人民幣5千元至19萬元不等金額。經兩岸司法單位查獲,主嫌陳姓男子等人涉共同詐欺部分,台南高分院於2015年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不等刑期,另集團成員、車手及提供帳戶者等多人經台南地院等單位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至3月不等刑期。其中,李姓車手人在大陸,以QQ、SKYPE聯絡,依指示前往大陸珠海、佛山、東莞、順德等地銀行ATM提款,從中扣取1-2%做為報酬,餘款則匯入指定帳戶。他在大陸失風落網,經遼寧省中級人民法院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經2次減刑,實際執行刑期7年3月,在大連南關嶺監獄執行期滿後釋放。然而,李因詐欺案件,經檢方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判決李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判決指出,李實際接受刑期已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法定最高度刑(5年),對被告已具懲戒效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後段規定,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另對犯罪所得概算約人民幣5萬7638元,李遭大陸公安機關扣押人民幣近3萬元,且遭併科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超過被告犯罪所得,判決指出,如再宣告犯罪所得,顯有逾比例原則及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李姓車子在大陸落網,在大陸服完刑且刑期更高,返台後法院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免其刑之執行。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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