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沒有設立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認為,除因《宗教法》內容極可能牴觸我國《憲法》及人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且目前宗教團體已有相關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規範,若宗教團體法使國家任意介入宗教領域的規定,顯然疊床架屋,也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侵害最小的要求。玄奘大學宗教系副教授黃運喜則是支持設立宗教團體法。黃運喜表示,他長年協助寺廟合法化申請,看到許多寺廟因無法完成寺廟登記,導致負責人往生後,以捐資而建寺廟財產被其眷屬繼承,徒弟卻被掃地出門。希望此次若順利立法,希望能徹底解決長年困擾宗教建築合法化與繼承以及農地過戶問題。另對有一些語意上不明,易引起誤解的係文,建議找反對的團體代表協商修訂。黃運喜說,「我不樂意看到為了這個法而將佛教界撕裂」,盼能以理性溝通代替謾罵指責。李永然說,宗教團體扮演台灣社會很重要的安定力量,「針對宗教團體立法,政府要更為謹慎」,多徵詢宗教團體意見,不能太急躁。宗教團體法草案已多次被立法院退回,相關爭議未解,現又再把草案頒布出來,更開始辦說明會,且提出的草案跟過去版本差異不大,當然會引起宗教團體的擔憂,因為他們的意見沒有被充分尊重和討論。「從草案內容來看,政府真的管太多了!」李永然說,草案中對於宗教團體的組織、財政、人事等攸關實現宗教自由的自治事項,限制干預過於重大,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相當性和必要性。至於外界會質疑宗教團體人士有不法行徑,例如騙財騙色,李永然說,其實刑法已有相關法令規範,例如詐欺罪、強制猥褻、妨礙性自主等等,「何必特地針對宗教人士有特別的法律規範?」又或者,宗教團體若涉侵占或背信,刑法也有公益侵占罪,毋須再定立宗教法,造成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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